广告位
首页 房产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3期丨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上海法院编号)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3期丨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上海法院编号)

专栏介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

专栏介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

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

,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为确保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每个指南在编撰过程中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

《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共引用40个典型案例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索引,高院研究室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进行提炼,设置了标签内容,形成了“标题—标签—裁判要旨—案例索引”的体例下一步,将依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标签体系库建设、强化类案的深度应用和智能推送,努力为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以及系统化、标准化、智能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建设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持。

  推荐阅读时间:20分钟  

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收听语音版请点击播放↓↓语音版1.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朱思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标签:委派;公务;组织裁判要旨:委派主体应限于两类组织:一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案例索引: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中刑终字第90号2.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标签:国家工作人员;委派;数罪并罚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案例索引: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93号。

3.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廖常伦贪污、受贿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标签: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村基层组织成员;行政管理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案例索引: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8)金堂刑初字第77号;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1998)岳刑初字第120号。

4.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钱政德受贿案标签:非在编人员;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在编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而是重点强调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工人、农民身份,亦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索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4)虹刑初字643号5.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李葳受贿案标签:委派;从事公务;国家机关党委裁判要旨:

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能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刑二终字第34号6.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曹军受贿案。

标签:委派;从事公务;公司负责人裁判要旨: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须经过股东会的选举程序而否认其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性质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二终字第11号。

7.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陆某受贿案标签: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裁判要旨: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原则上应当依照斡旋受贿的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但确有证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了其与被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案例索引:江苏省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刑二初字第32号8.杨延虎等贪污、受贿案标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隶属;制约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9.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吴六徕受贿案

标签:索贿;权钱交易;从重处罚裁判要旨: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的沟通过程符合索贿犯罪中受贿人积极地主导权钱交易进程,而行贿人被动地按照受贿人的要求给付财物的特点,犯罪情节较一般的被动接受贿赂的受贿犯罪更为恶劣,理应认定为索贿并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4号10.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陆某受贿案标签: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上级职务行为;受贿裁判要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理解为行为人对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

行为人通过上级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案例索引:江苏省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刑二初字第32号11.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标签: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事项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12.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标签:明知;请托事项;尚未谋取实际利益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成刑初字第166号13.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陈晓受贿案标签:事后收受财物;明知;职务行为裁判要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刑终字第445号1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标签:银行卡;非法占有故意;受贿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1号15.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梁晓琦受贿案标签:卡券;实际应支付资费;受贿数额裁判要旨:为规避法律制裁,受贿人收受的卡券标注金额往往远低于实际可消费金额,甚至不标注金额可以无限制消费,此时如果以标注金额计算受贿数额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以“实际应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受贿金额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9号16.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标签:单位犯罪;单位利益;私分裁判要旨: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收受回扣款虽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但主观方面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牟取私利,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云中法刑终字第31号

17.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要求退还而特定关系人未退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朱渭平受贿案标签:特定关系人;受贿故意;未退还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在事先未通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财物后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但发现特定关系人未退还予以默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18.低价购房受贿的认定——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标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贿数额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19.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凌吉敏受贿案标签: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请托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对方有与其职权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出租自己的房屋,实质上是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可以视为行为人默示同意为对方谋取利益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345号。

20.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胡伟富受贿案标签:交易型受贿;市场价格;优惠价格裁判要旨:交易型受贿中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应当从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基本方面,结合案件实际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所享受的“优惠价格”是正常市场优惠还是交易型受贿案例索引: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1)衢常刑初字第89号21.以“合办公司”方式收受贿赂的认定——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上述“利润”并非经营所获取的分红性质的利润,而是将公司以及资产转让以后的收益。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名义出资,没有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取分红,受贿数额应以出资数额计算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22.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朱永林受贿案

标签:投资;出资额;为他人谋取利益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仅有投资之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得利润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应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案例索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湖刑终字第6号23.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刘群祥被控受贿案标签:实际参与经营;正当合伙;受贿裁判要旨:实际参与了合伙承包经营,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刑终118号24.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梁晓琦受贿案标签:未出资;股票;获利裁判要旨:第三人在被告人始终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购买了股票,但第三人未将股票交付给被告人,而是直接将获利交给被告人。

这种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第三人交付给被告人的资金即为受贿数额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9号25.李国庆受贿案标签:委托理财;收益;主观认识

裁判要旨:受贿罪属于故意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委托理财所得收益与应得收益差异明显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根本不知道有此差异,认为是正当、合法收益而收受的,则可以排除其受贿犯罪故意,因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认识因素而不能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索引: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2016)皖12刑终503号26.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雷政富受贿案标签:为他人谋取利益;免除还款义务;受贿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192号27.以“感情投资”的方式多次给予被告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被告人接受其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马平、沈建萍受贿案。

标签:感情投资;多次收受;累计裁判要旨:以“感情投资”方式多次收受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被告人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财物数额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68号。

28.如何区分亲友间的正当馈赠与受贿——钱政德受贿案标签:正当馈赠;权钱交易;请托裁判要旨:亲友物品馈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他人的合法行为;而受贿是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贿与正当馈赠,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双方关系根据亲友之间有无礼尚往来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馈赠的友谊和感情基础二是财物价值结合当时当地的礼节习俗和亲友双方的友谊、感情状况,根据礼品价值的大小,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不合常规的巨额的所谓的馈赠。

三是请托事项如果馈赠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亲友馈赠前后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受贿当然以上因素都不是绝对的,其中孤立的一个因素一般不能单独确定受贿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确定其行为性质。

案例索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4)虹刑初字643号2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方俊受贿案标签:劳务报酬;受贿;职务便利裁判要旨: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刑终字第208号30.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孙昆明受贿案标签:钱权交易;债权债务;实质审查裁判要旨: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常常将受贿行为伪装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199号3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朱渭平受贿案标签:收受房产;抵押贷款;既遂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既遂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

32.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毋保良受贿案标签:受贿;公务支出;赃款赃物处置裁判要旨:受贿后将款物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系受贿犯罪既遂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属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范畴,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性质及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因为受贿犯罪即已实施完毕,赃款赃物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刑事定罪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104号33.收受贿赂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行为认定——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标签:收受财物;掩饰犯罪;退还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28号34.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能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沈海平受贿案标签:受贿故意;退还;受贿数额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退还的部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989号。

35.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周标受贿案标签:受贿故意;退赃;既遂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的故意,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的,应当构成受贿罪(既遂),主动退还行为只能视为“退赃”行为。

及时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不能仅根据其本人供述,还应当结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案例索引: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2)万刑初字第452号36.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胡启能贪污案标签:贪污;收受回扣;受贿裁判要旨: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便利,经由交易双方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形式给付其个人的财物,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贿行为,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实际上是属于经济往来的对方单位,还是行为人单位,审慎加以区分,然后准确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在购销活动中,如果购入方行为人收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实际上来源于虚增标的金额,或者卖出方行为人收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实际上来源于降低标的金额者,因该回扣或者手续费实质上属于本单位的额外支出或者应得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利,就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594号37.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标签:私分回扣款;单位行为;贪污裁判要旨: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署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牟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如认定收受回扣属于单位行为,则行为人收受回扣、继而私分,将不仅需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将构成贪污罪案例索引: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云中法刑终字第31号38.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姚太文贪污、受贿案标签: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公款裁判要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仅构成受贿罪一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刑经终字第10号39.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李万、唐自成受贿案标签:索取财物;受贿;敲诈勒索裁判要旨:国有媒体的记者在其职务范围内曝光属于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对于这类人员以威胁曝光为由索取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而非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贵刑二终字第85号40.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刘凯受贿案标签:立功;自首;行贿事实

裁判要旨: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刑二终字第55号。

下期预告政府信息公开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立案审查责任单位:上海高院刑事审判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购买推荐

⏩ 转载请注明出处 ⏪特约编辑:余剑 罗开卷 李长坤 许浩 张亚男责任编辑 :顾全 陈树森 刘金妫 蔡一博执行编辑:吴涛 王嘉怡推荐阅读●【适法研究】《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2期|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三)

●【适法研究】《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1期|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二)●【适法研究】《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0期|受贿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一)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睢宁论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snlt.cn/53067.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一朵玫瑰花

睢宁一朵小红花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邮箱: snlt88@88.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