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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多名市民反映房产遭“解押”徐州不动产登记机构:已调整解押审查程序(徐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婚内赠与如何办理)

近日,扬子晚报报道了徐州市民刘先生遭遇抵押物被第三人持伪造证件资料非法解押,导致无法恢复对涉事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详见扬子晚报2022年11月16日A7版)连日来,陆续又有多名徐州…

近日,扬子晚报报道了徐州市民刘先生遭遇抵押物被第三人持伪造证件资料非法解押,导致无法恢复对涉事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详见扬子晚报2022年11月16日A7版)连日来,陆续又有多名徐州市民联系扬子晚报,反映了类似遭遇。

目前,徐州市不动产中心已针对解押审核流程作出调整,加大对抵押权证书、委托公证书等资料的审核力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又有市民投诉类似问题  23日下午,徐州市民闫先生联系到记者,讲述了他的抵押物遭遇“非法”解押情况。

闫先生表示,他关注到扬子晚报报道后,发现文中的非法解押情形与自己的遭遇极为相似闫先生表示,今年7月份,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借款人胡某胡某提出,以鼓楼区下淀路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闫先生借款55万元。

7月22日,闫先生和胡某到徐州新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证明,担保主债权金额55万元,抵押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  今年9月9日,闫先生接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电话,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闫先生说,8月4日,其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物被刘某持委托《公证书》、抵押权证明等资料,办理了解押。

经过与闫先生的核查,徐州市不动产中心最终确认该次解押为非法解押,刘某持有的委托《公证书》、抵押权证明均系伪造,9月14日,该机构向闫先生发送文件,注销了该次解押登记行为  11月23日,徐州市民朱女士也联系到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朱女士于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借款人缪某某,对方提出以一套云龙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145万元,借期两个月当年12月17日,朱女士和缪某某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担保主债权金额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缪某某提出暂无力归还本金,双方商定由缪某某继续支付利息,到今年9月份,缪某某一直正常付息。

9月9日,朱女士接到徐州市不动产中心电话,告知她的抵押物房产早在5月16日就被孙某持伪造证件资料解押9月14日,朱女士接到了徐州市不动产中心发送的注销解押决定书“击鼓传花”导致抵押权难恢复  按照正常理解,注销非法解押即意味着对上一次抵押权的认可,然而,闫先生、朱女士的抵押物也遭遇了“击鼓传花”式难题。

闫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跟徐州市不动产中心沟通中得知,他的不动产抵押物在8月4日被非法解押后,即再次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又一次被非法解押,并第三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朱女士的抵押物,在今年5月16日被非法解押后,即再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这一次的抵押权人是徐州的一家银行。

  “抵解抵”局面,让闫先生和朱女士都遭遇了同样的困境,即无法恢复自己的抵押权两人告诉记者,他们当初登记的抵押权信息,目前都呈现注销状态两人事后通过与多名受害人交流,得知目前徐州市区已出现10多例类似事件。

目前,徐州市不动产中心答复相关当事人,警方已对非法解押行为立案调查,暂无法恢复他们的抵押权,这也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以朱女士为例,她今年已经60多岁,借出的145万元是其长期做生意积攒的养老钱,如今,她开始担心自己今后的生活失去了保障。

  登记机构已调整解押审查流程  24日,记者联系了徐州市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回复,非法解押情况均是他们在内部核查中发现的,已经对所有非法解押行为进行了注销,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该中心正在积极配合调查,但在案件侦办阶段,暂无法透露详情。

  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工作人员表示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已履行了“合理审慎”义务  “目前,非法解押均因解押人提供了伪造的委托《公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这两份虚假资料足以‘以假乱真’,登记机构在审查时仅作形式审查,无法鉴定真伪。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该情况,近期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对解押审查作了调整,增加对委托《公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审查力度同时,在下一步登记工作中,加大技防手段,大力推广电子登记证明,审查时以审核电子证明材料为主。

  律师: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目前为止到底出现了多少例非法解押事件,徐州市不动产中心未作回应,不过记者目前查实的因非法解押产生的受害人已有10多位那么,受害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吴兆飞律师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民法典》该条文虽由两款内容构成,但它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对立的两个责任,其中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既包括不动产登记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而导致登记错误,也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导致登记错误等。

”  吴律师表示,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该条文规定是协同解决受害人权益损害问题,既警示可能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当事人,也以此促进登记机构提高注意义务,建立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审查义务。

吴律师建议上述受害人可以向因登记错误而给其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主张赔偿。登记机构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向造成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偿。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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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朵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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