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按照国家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5月1日起,我市二手房产交易税费不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调整为由市地税局自行征收,并将4月26-30日作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间及调整后的二手房产交易缴税领证手续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26日至4月30日(下称过渡期)期间,办理交易的申请人向国土局提交涉税资料后,请于5月3日起到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缴税(具体办理时间以地税局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再凭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到国土局办理领证手续。
过渡期间地税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在国土部门二手房交易受理窗口接受税费咨询二、4月25日(含)前已申请且未完税的申请人,请按国土局通知于4月30日(含)前完成缴税领证手续;4月30日止仍未完成缴税领证手续的申请人,请于5月3日起持相关涉税资料到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缴税,再凭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到国土局办理领证手续。
三、5月3日起办理二手房产交易的申请人请先到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缴税,再凭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他交易申请材料到国土局申请办理二手房产交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