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无财产可供执行 导致执行不能 周某某签署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建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某发放信用卡。
后周某某未按约定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至法院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周大伟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本金57632.68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周大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宿城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大伟已于2011年离婚,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500余元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且周大伟长期下落不明,法院多次联系、查找均无结果。
法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后,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件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警示】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属于执行不能。
本案系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其本质是一种可预见的市场交易风险,不同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本案警示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时,要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从而避免出现胜诉后权益不能实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