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医保卡里的钱家人可以共用 日前,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措施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 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记者 欣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