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分别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比如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的等等情况都不允许。
《条例》禁止6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的行为,包括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以及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在政府定价方面,为了让消费者有充分的话语权,《条例》对定价听证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由原先的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
根据规定,制定、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时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