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入罪,一时间让各类民间借贷机构乃至让一些持牌金融机构纷纷绷紧了神经2019年10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案”二审裁定支持了一审法院沛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该案中的为平安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的观点在非法放贷入刑的新态势下,徐州中院这个二审民事裁定书。
犹如平地惊雷,让原本在小贷行业普遍采用习以为常的“小贷+关联担保”的助贷业务模式炸开了锅一时间平安普惠被推到风口浪尖,迅速引发行业内外的关注与热议作为助贷机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或平安小贷+平安普惠融资担保相结合的“小贷。
+关联担保”的业务模式是否真的涉嫌经济犯罪?助贷业务模式早已有之,作为助贷机构之一的担保机构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方追偿诉讼也是常见民事纠纷,那么法院对此类业务模式是怎样的观点呢?一、“小贷+关联方担保助贷
”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各地法院观点不一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检索关键词,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检索了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11月24日相关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大致分为两类裁判。
观点:一类是法院认为系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而被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表1),另一类即为法院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均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而非移送公安机关(表2)表1:平安普惠“小贷+关联担保”的业务模式涉嫌犯罪的案例。
序号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法院判决日期1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剑与于秀丽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03民终2584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302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411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283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鞠连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1291民初479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0.27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雪勇、王珊珊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03民终6823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105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郝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821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106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03民终6469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9.16
表1中案件,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平安普惠担保、平安小贷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系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联合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第二,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第三,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表1:平安普惠“小贷+关联担保”的业务模式为民事案件的案例序号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法院。
判决日期1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判决书(2019)冀06民终4789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1.042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韩荣、李香妹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2019)浙1082民初5377号河北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10.213上诉人孙桂军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347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9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中贤、靳雪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413民初4679号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09.205高玉民与全小平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07.257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刚、徐艺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906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7.248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鹏、邹燕追偿权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906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7.249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娟妮、边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1044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7.0910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建芳、徐晓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1043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7.0911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向红、林微等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3民初1728号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06.2612平安普惠融
号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06.1213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大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324民初598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06.121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承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4820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5.3015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郜计伟、司永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
12511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05.2716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小飞、张子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1283民初992号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05.2417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建东、龙德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1044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5.2418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扈模军、扈诗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1043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5.2419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网友、张小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1204民初5100号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19.05.2420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蒋国清、蒋忠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5民初1044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05.2421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小兵
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05.20在表2案例中,法院往往认为此类追偿权纠纷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其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
若上述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费率,法院一般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有关违约金、滞纳金金额予以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并不会“一刀切”地以此认为各方对于过高违约金、滞纳金的约定系“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综上可知,关于“小贷+关联方担保助贷”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嫌经济犯罪这一焦点问题,江苏省徐州与泰州两地法院与多数地方法院观点相左。
二、典型案例: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案1、案件简况2015年9月21日,李福春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期限
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0.7%同日,平安小贷与李福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约定收取担保费用总计31080元,包括:前期服务费
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担保费、管理费在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另约定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当日,李福春根据平安小贷。
公司的要求,向平安普惠担保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圳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李福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划扣款项包括:李福春依借款合同约定向平安小贷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各期还款额、各项手续费、罚息、复利、滞纳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以及依保证合同约定向平安。
普惠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代偿款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元此后该笔贷款出现逾期,李福春下落不明平安普惠担保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福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并对李福春提起了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李福春。
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律师费3500元及逾期利息2、法院观点2019年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8)苏0322民初5552号]而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在二审上诉中辩称,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2019年10月28日,徐州市中院裁定(二审法院):上诉人普惠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苏03民终4110号]三、律师评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
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但是,一审法院即未明确涉嫌的具体罪名,也未具体阐述裁判理由二审裁定进一步阐述了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但是,二审法院同样未明确涉嫌的具体罪名,说理部分也实在过于粗糙综合两审法院裁判文书,笔者推断,一审二审法院所语焉不详的“经济犯罪嫌疑”应是指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案行为属于非法放贷且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本案两审法院未明确说明为何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涉嫌该罪,。
未明确论证为何平安小贷公司关联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平安小贷公司贷款业务客户提供担保就等于该担保公司放贷?也未论证为何有融资担保牌照的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有小贷牌照的平安小贷公司提供担保为何违法?更未明确哪些属于不法利益,也未明确论证实际利率是否超过
36%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入罪:“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担保公司为关联公司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或保证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属持牌担保机构,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框架中展业便无可厚非,其为向关联公司贷款业务中的借款客户。
提供担保服务、收取费用不能粗暴武断认定其属于获取不法利益,在“法无明文不定罪”“审慎司法”的基本原则下,更不应轻易将民事纠纷定性为涉嫌经济犯罪(笔者团队成员于澜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一并致谢!)注:文章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构成笔者及所在律所任何业务层面的法律意见,仅供读者实务研究探讨交流之用!。
作者简介:
钟建律师,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联席合伙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