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被执行人执行不能 事故受害人获司法救助 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庄某某驾驶的残疾人手摇三轮车相撞,造成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4102.65元。
因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庄某某向泗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措施,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同时查明,刘某某年事已高,近80周岁,与其妻共同生活,夫妻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低保户家庭,除低保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本案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身体残疾,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泗阳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案件警示】法院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种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身应当承担风险。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伤亡事件引起的侵权纠纷中,一旦侵权人无履行能力,就会导致“执行不能”本案即属于典型的因意外事故产生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警示:公民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加强安全风险防范针对申请执行人无法获赔的具体情况,泗阳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